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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第9條 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
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的請求權,在承保事故發生時,必須依其承保責任,負起賠償的義務。
要保人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可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
1. 本人或其家屬。
2.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 債務人。
4.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1. 指定受益人。
2. 終止契約,申請契約復效。
3. 申請契約變更。
4. 申請保單借款。
1. 交付保險費。
2. 投保時需善盡告知的義務。
3. 被保險人職業變更通知。
4. 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十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是指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人壽保險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指定,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人壽保險契約上都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約定而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