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親人的精神狀況不佳,可以聲請 「監護宣告」保障他的利益嗎?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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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民法裡的「監護宣告」,相關的規定讓家人或相關政府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而使精神已有障礙或辨識能力不足的當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以避免當事人在欠缺判斷、辨識能力下,做出不利自己的法律行為,進而達到保障當事人最佳利益之目的。
【小智單車意外記】
在一個晴朗無雲的夜晚.路上平坦空曠且視野極佳,天空甚至還看得見星星,小智一如既往地在馬路上騎著腳踏車.獨自享受著夜晚的涼風徐徐,但意外就是會在一瞬間驚險降臨,說時遲那時快,對向車道突有一輛失速打滑的汽車撞上了小智,小智旋即身受重傷,連人帶車倒地不起,並立刻被送往醫院救治。
而小智的太太小玲在接獲這個噩耗後,不得不放下工作,全心照料起了小智.經醫生指出,小智因為車禍外傷而導致顱内出血,經開刀治療後身體狀況雖己漸趨穩定,但種種跡象皆顯示,小鈴和小智之間似乎已經永遠回不去了…
在車禍後,小智雖能記得大多數的個人基本資料(諸如:姓名、生日、年齡等),但對於不記得的部分則開始出現記憶混亂的現象(諸如:虛構出自己有4個孩子。但實際上只有2個;算數的成功率只有6成等),小智的精神狀況著實令小玲十分擔心。
因而小玲想詢問律師:「我能不能幫精神己有障礙的文夫小智聲請監護宣告,以防小智做出不利於己的行為,或是不小心被騙呢?」
一、監護宣告是什麼?什麼情況可以受監護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有精神障處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等親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宫、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申請,為監護宣告。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依照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果因為精神障礙、或是其他的心智缺陷.導致「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給予當事人監護宣告,以剝奪其行為能力。
因而,如果一個人因失智、知覺失調、人格分裂等原因,導致精神狀況異常或生缺陷,而「無法」辨識或理解他人所要表達的意思、或「無法」明白自己所要表達的意義時,此時立法者認為,如果我們繼續放任這樣的人自己去做法律行為,除了他自己本身可能會有危險,甚至有可能會影響到社會整體的交易安全,因此,便賦予利害關係人得依法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讓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做的法律行為無效,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方為有效。以確保當事人的利益。
舉例來說,在現今的高齡化社會,有越來越多失智的長輩,因為病情導致他們無法如常人一般正確地理解、辨識他人所要表達的意思、或是對於自身所說過的話也缺乏清楚的認知,因而就會有很多子女,為了避免家中長輩因神智不清而做出不利於己的行為、或是波及到不知長輩精神狀況而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即會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使得長輩所為的法律行為(諸如對外交易、處分財產等)皆為無效,方得受到法律之保護。
於是,監護宣告的重點即在於,要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確實己經「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若當事人的神智己極度不清.達無法理解他人所說的話、也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法院才會依此裁定監護宣告去剝奪當事人的行為能力。
二、丈夫因為車禍腦部嚴重受損,經醫生鑑定已達輕微失智的程度,配偶或是其他人可以幫忙聲請監護宣告嗎?
本則案例中的小智,因為車禍致有嚴重外傷,雖經送醫急救後己無大礙。然後續卻接連出現了失智後遺症,雖然小智可以自行料理簡單的食衣住行,也記得基本的個人資料,但卻開始出現幻想中的小孩、平行時空裡的日期、甚至相信起自我虛構起的現實,因而醫生在鑑定裡指出小智己罹患輕度的失智症,對於現實的判斷力、記憶能力達明顯受損程度,己「無法」為或受意思表示、也「無法」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符合民法第14條第1項的標準,再加上小玲實為小智的配偶.故當然得為民法第14條第1項的適格聲請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小智的監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