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訂婚姻背叛條約,是有法律效益的嗎?
文章來源: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網址:https://www.wlaw.tw/case-info.asp?id=753
大家好,本次我們要探討的議題是夫妻雙方訂定婚姻中的協議條款中,有約定「另外一方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為逾越份際、不正當之親密交往關係,否則將處罰對方付錢賠償」之條件,該條件是否有效力呢?
【案例事實】
大雄與靜香為夫妻,兩人結婚時,小叮噹坐時光機到未來去看兩人是否會幸福快樂,回來時建議大雄寫協議書與靜香約款婚姻忠誠義務,大雄遂聽從小叮噹的建議而與靜香訂立協議書,內容載明夫妻任何一方有出軌踰矩之情事,將賠償對方違約金新台幣100萬元;時光荏苒,一晃眼兩人結婚10周年,結婚紀念日當天,大雄發現家中靜香的抽屜裡擁有之戒指與項鍊特別昂貴,好奇心使然,大雄翻看靜香之存簿竟有多筆高額匯款轉入靜香帳戶,但靜香身為家庭主婦怎能有如此多額外收入,於是大雄起了疑心,某天跟蹤靜香,竟然靜香與小夫約在汽車旅館,原來是靜香雖然愛著大雄,更愛坐擁金山、含著金湯匙出身的小夫所贈與之財物。被戴綠帽的大雄盛怒之下,原想找小夫談判,但小叮噹拉住大雄,告訴大雄還有10年前的協議書,於是大雄持協議書向靜香請求賠償新台幣100元違約金,而靜香不僅否認而拒絕賠償之外,反指謫大雄未經同意翻看其個人財務與存簿並跟蹤係侵犯個人隱私權。因雙方未達成共識,大雄若就該協議書告上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第250條第1項、第2項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案例探討】
一、協議是否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查本案婚姻忠誠義務本身為保障配偶權之約款,可謂是維繫一夫一妻之倫常約款,是縱以金錢作為違反約款之賠償對價,多數法院認為無違背善良風俗之虞。
二、蒐證過程若侵犯配偶隱私權,法院還會採納該等證據嗎?
本案大雄翻看靜香抽屜與存簿之行為,為私人取證行為,其縱有侵犯靜香隱私而構成不法取證之虞,然私人不法取證無須借助證據排除法則,是私人不法取證並非一律予以排除;至於大雄侵犯靜香隱私之部分,婚姻忠實權益被侵害人之訴訟權與妨害婚姻權益行為人之隱私權,基於侵害婚姻忠實權益之情事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訴訟上舉證不易,從而訴訟權與隱私權兩者權益間應為一定程度調整,且夫妻之間隱私權之概念難以一般人對於隱私權之要求衡量之,故不應與一般人對於第三人之隱私權概念等量齊觀而為相同評價。
如前揭所敘,大雄翻看靜香個人物品之行為,係為訴訟舉證其婚姻忠實權益被侵害一事,其侵犯靜香隱私之程度以夫妻關係觀之,該等行為有可能認定尚屬輕微。然而,於各個案上,是否涉及違法取證與情節輕重間,該如判斷或權衡?證據是否無效或有效?法院仍有依據個案情形,予以判斷之空間,因此,若可能涉及違法行為,仍不得不慎。
【小結】
本件大雄與靜香所擬協議中之婚姻忠實條款,亦即約定「夫妻任何一方有出軌踰矩之情事,將賠償對方違約金新台幣100萬元」之違約金規定部分,依上所述,該違約金約定應屬有效。然而,補充說明者,若法院認為,兩人間約定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視情況予以酌減之。
【參考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家訴字第 6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