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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財產將如何分配?
25 / Aug

離婚時,夫妻財產將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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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夫妻緣分已盡,無法再攜手生活下去,那麼婚後財產、共同打拼的心血該怎麼分配,婚後財產包括哪些?有什麼法律規定需要特別留意?夫妻財產制又分為哪些?有沒有哪些保障是可以提前做準備的?

首先必須瞭解的是,法律上夫妻婚後若沒有特別約定分別財產制,原則上採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大家觀念裡所謂的夫妻財產共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間財產並非只能遵守「法定財產制」,也可以以書面契約向法院聲請「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細分為「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可以根據雙方需求選擇適合彼此的方式

 

(一)法定財產制:

根據民法1017條,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 婚前財產:

結婚前雙方各自取得的財產。

(假設夫妻原本採用「約定財產制」,但在婚姻中後來又改為「法定財產制」,改制前彼此各自所擁有的財產都視為夫或妻的婚前財產,未來分配時無須算入)

  • 婚後財產:
  1. 夫妻結婚後取得的財產。
  • 結婚以後夫妻所取得的,例如:婚後存款、婚後買房、買車等。
  • 婚前的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例如婚前早已購買的房屋所獲得租金收入等。
  • 婚後夫妻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贈與)不算入。
  • 婚後所取得之慰撫金不算入。

 

(2)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時,視為婚後財產。

(3)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財產,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二)分別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夫妻各自的財產各自保管、運用,不受對方限制,互不影響。

 

(三)共同財產制

根據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間的財產及所得,除了「特有財產」外,其餘都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擁有。

 

特有財產:

  •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

       要特別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駛,則請求權消滅。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要決定共組家庭,攜手度過餘生,是緣分;但緣分已盡,選擇各自離開,曾經的那些美好那些回憶,念在情分,該怎麼和平分手,是學問,建議還是婚前就先視彼此需求選擇適合的夫妻財產制,一方面保障自己,也可以避免不歡而散的結局,別失去愛情又丟了麵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