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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意定監護 財產分配更完善!
19 / Apr

預立遺囑+意定監護 財產分配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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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法定特留分規定的情況下,享有對遺產的自由處分權。特留分即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

一、預立遺囑

只要存在後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會出現無人繼承的問題。那麼,這份愛應該留給誰,財產分配上又是否有規定呢?

如果不幸失去了財產分配權力,是否會引發糾紛?繼承人申請繼承會不會很困難?如果所有人都是共同共有的,是否容易產生糾紛?

預立遺囑最重要的是能夠自主表達意願,可以書面、口頭表達,更為謹慎的是請醫生開具精神判定的診斷書。許多老人家認為設立遺囑是一種詛咒,但等到身體狀況不佳、無法自主決定和分配時,一切都來不及了,只能由法律去分配,想照顧的人卻無法照顧到,留下的全是遺憾。

現今社會老齡化越趨嚴重,等到即將離開的那一天,你是否有能力、有力氣去安排後事和分配財產呢?隨著財產糾紛案件的增多,意外和明天哪個先到?沒有人能夠預料,但當意外來臨時,我們預先制定的機制能夠保護我們和所愛的人嗎?

為了更謹慎,可以諮詢專業人士,以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接受專業建議,以便更有效地行使財產分配權利。遺囑可以確保個人的意願從生前到生後都能得到實現,包括財產分配和身後事宜等。一份合法的遺囑,如果再進行公證,會更加完善。遺囑應當保存終身,並且經常涉及遺產的分配安排。

 

  結合「遺囑」和「意定監護」可以提供雙重保障,確保個人意志的延續得到充分保護。

 

二、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主要係以契約方式預先指定本人之監護人,在未來本人如果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時,就可以由法院裁定由當初本人自己選定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制度讓個人在清醒時自行選擇監護人,經公證後生效。當確認需要監護時,指定的監護人即可承擔責任,無需法院介入。這不僅符合人性尊嚴和當事人利益,還可降低社會成本、減少爭議,同時尊重當事人意願。法官也將以此為依據,有助於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的順利進行。這是一個極具價值的制度設計。